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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之一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且已申請登記人員,於服現役期間,因公受傷,經國 防部核定為一等殘,辦理傷殘撫卹有案,持有撫卹令者,給與八個基數之 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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