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且已申請登記之作戰被俘歸還人員,經國防部核定退
除役有案,持有退除役令並支領一次退伍金者,給與八個基數之補償金。
但其被俘之監管期間,已併計退除年資者,不適用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