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依據國防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86)鐸錮字第八六00一四一六二
    號令辦理。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五條條文,業奉總統於八十六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以華總(一)義字第八六00二五一0三0號令修正公布(
    修正條文如附件一),國軍老舊眷村原眷戶及其配偶均歿者權益承受
    申請實施要點補充規定如下:
  (一)原眷戶及其配偶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核定國軍老舊眷村
        改建計畫前均歿者,其子女得承受原眷戶權益。
  (二)前項二代子女人數在二人以上者,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四
        個月內(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止
        ),填具申請表及協議書(如附件二、三),重新辦理法院認證
        ,並以書面協議向本部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

三、本部前已核定之原眷戶及其配偶於行政院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
    前均歿者權益承受案,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