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辦理法院裁定暨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順利進行,並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就不同
    意改建之眷戶及違占建戶移送法院辦理裁定後強制執行,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實施對象
  (一)不同意改建之眷戶。
  (二)未於公告期限內搬遷之違占建戶。

三、辦理移送法院裁定應前應注意事項
  (一)各改(遷)建之眷村於辦理法定說明會前,未依法完成權益承受
        之配偶或二代子女,應依程序儘速辦理。於收回認證書時,仍未
        辦理者,應敘明理由,造冊報部列管。
  (二)各列管單位應於法定說明會辦理完畢後三個月內收回認證書,並
        請眷戶於「同意改建名冊」中,蓋用辦理法院認證之同一印章。
        (如未蓋印者,應記明事由。)
  (三)各列管單位應注意辦理認證者,是否為原眷戶或已辦理完成權益
        承受案件之原眷戶配偶或其二代子女。眷戶如係未成年人或禁治
        產人,應有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統計同意改建戶數完畢後,除
        造冊報部外,應於公文內詳註村名、總戶數、同意改建戶數,並
        將蓋有眷戶印章之名冊正本,妥為保存,避免遺失。
  (四)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各列管單位應依權責註銷居住憑證及居住
        權,並報部核備。
  (五)各列管單位呈報同意改建名冊時,應查報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
        工程拆遷補償標準,並於實施丈量完成後,依查報之補償標準,
        核算補償金額,連同所查報之補償標準報部。
  (六)違占建戶拆除補償費之發放,於公告眷戶搬遷之日前完成,逾公
        告搬遷期限,未領取或不願領取補償費者,應即時辦理提存。但
        因拒絕丈量致無法核算補償費者,不在此限。
  (七)各單位辦理眷村改建工作,有通知或公告之必要者,應以存證信
        函或雙掛號之公文為之。
  (八)各單位委任律師辦理裁定案件,應速將聲請狀及委任狀一併報部
        用印。

四、聲請法院裁定應檢附文件
  (一)針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
        1.眷村改建計畫書。
        2.本部核定業經四分之三眷戶同意改建之公文及蓋有眷戶印章
        之同意改建名冊影本。
        3.註銷令影本。
        4.該眷戶之眷舍管理表。
        5.其他法院要求檢附之文件。
  (二)針對違占建戶
        1.眷村改建計畫書。
        2.本部核定業經四分之三眷戶同意改建之公文及蓋有眷戶印章
        之同意改建名冊影本。
        3.拆遷補償費撥款證明或法院提存書影本。
        4.通知搬遷及領款之公文書或存證信函及其回執。
        5.其他法院要求檢附之文件。

五、強制執行時應注意事項
  (一)聲請強制執行應檢附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正本。
  (二)各列管單位如委任律師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時,承辦人員應先呈報
        聲請狀及委任狀予本部用印。實施執行時承辦人員應陪同律師到
        達現場。
  (三)各列管單位於聲請執行前,應注意受執行之相對人及其家屬中,
        有無義務役現役軍人、老弱婦孺或特殊狀況之人,以及有無飼養
        動物。
  (四)受執行之相對人中,如有可能滋事之現役軍人或女性,應聯繫當
        地憲警單位派遣憲兵或女警。
  (五)相對人或其家屬中如有健康堪慮者,應聯繫醫療人員於必要時至
        現場實施救護措施。
  (六)執行期日前,各列管單位應先覓妥物品存放場所,並應視情況準
        備足夠數量之大麻袋及大紙箱。並將所執行之相對人物品標明所
        屬並整齊堆放於存放場所。
  (七)各列管單位於執行前應先備妥相當數量之封條,於執行完畢時即
        將門窗上鎖黏貼封條。
  (八)已執行完畢之眷舍如確有遭人占用之情事,各單位應依刑法第三
        0六條第一項「侵入住居罪」之規定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六、委託律師辦理裁定或強制執行時所需之裁判費、郵電費、法院人員或
    協助人員之差旅費、提存費等,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或土地處理
    作業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