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順利進行,並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就不同
意改建之眷戶及違占建戶移送法院辦理裁定後強制執行,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
二、實施對象
(一)不同意改建之眷戶。
(二)未於公告期限內搬遷之違占建戶。
|
三、辦理移送法院裁定應前應注意事項
(一)各改(遷)建之眷村於辦理法定說明會前,未依法完成權益承受
之配偶或二代子女,應依程序儘速辦理。於收回認證書時,仍未
辦理者,應敘明理由,造冊報部列管。
(二)各列管單位應於法定說明會辦理完畢後三個月內收回認證書,並
請眷戶於「同意改建名冊」中,蓋用辦理法院認證之同一印章。
(如未蓋印者,應記明事由。)
(三)各列管單位應注意辦理認證者,是否為原眷戶或已辦理完成權益
承受案件之原眷戶配偶或其二代子女。眷戶如係未成年人或禁治
產人,應有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統計同意改建戶數完畢後,除
造冊報部外,應於公文內詳註村名、總戶數、同意改建戶數,並
將蓋有眷戶印章之名冊正本,妥為保存,避免遺失。
(四)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各列管單位應依權責註銷居住憑證及居住
權,並報部核備。
(五)各列管單位呈報同意改建名冊時,應查報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
工程拆遷補償標準,並於實施丈量完成後,依查報之補償標準,
核算補償金額,連同所查報之補償標準報部。
(六)違占建戶拆除補償費之發放,於公告眷戶搬遷之日前完成,逾公
告搬遷期限,未領取或不願領取補償費者,應即時辦理提存。但
因拒絕丈量致無法核算補償費者,不在此限。
(七)各單位辦理眷村改建工作,有通知或公告之必要者,應以存證信
函或雙掛號之公文為之。
(八)各單位委任律師辦理裁定案件,應速將聲請狀及委任狀一併報部
用印。
|
四、聲請法院裁定應檢附文件
(一)針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
1.眷村改建計畫書。
2.本部核定業經四分之三眷戶同意改建之公文及蓋有眷戶印章
之同意改建名冊影本。
3.註銷令影本。
4.該眷戶之眷舍管理表。
5.其他法院要求檢附之文件。
(二)針對違占建戶
1.眷村改建計畫書。
2.本部核定業經四分之三眷戶同意改建之公文及蓋有眷戶印章
之同意改建名冊影本。
3.拆遷補償費撥款證明或法院提存書影本。
4.通知搬遷及領款之公文書或存證信函及其回執。
5.其他法院要求檢附之文件。
|
五、強制執行時應注意事項
(一)聲請強制執行應檢附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正本。
(二)各列管單位如委任律師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時,承辦人員應先呈報
聲請狀及委任狀予本部用印。實施執行時承辦人員應陪同律師到
達現場。
(三)各列管單位於聲請執行前,應注意受執行之相對人及其家屬中,
有無義務役現役軍人、老弱婦孺或特殊狀況之人,以及有無飼養
動物。
(四)受執行之相對人中,如有可能滋事之現役軍人或女性,應聯繫當
地憲警單位派遣憲兵或女警。
(五)相對人或其家屬中如有健康堪慮者,應聯繫醫療人員於必要時至
現場實施救護措施。
(六)執行期日前,各列管單位應先覓妥物品存放場所,並應視情況準
備足夠數量之大麻袋及大紙箱。並將所執行之相對人物品標明所
屬並整齊堆放於存放場所。
(七)各列管單位於執行前應先備妥相當數量之封條,於執行完畢時即
將門窗上鎖黏貼封條。
(八)已執行完畢之眷舍如確有遭人占用之情事,各單位應依刑法第三
0六條第一項「侵入住居罪」之規定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
六、委託律師辦理裁定或強制執行時所需之裁判費、郵電費、法院人員或
協助人員之差旅費、提存費等,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或土地處理
作業費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