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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為因應眷改工程區分為「總包」與「統包」方式,並配合眷改實
    需,爰檢討修正一體適用之決算表。

二、本案決算表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建築成本中,建築有關稅捐部分增列「規費」。
    (二)因現行融資利息依眷改條例第14條第1項第5款明定「融資貸款
          利息支出」由眷改基金支出,原有表格中之「建築資本利息」
          及「土地資本利息」予以刪除。
    (三)聯建小組工作費,各改建基地均未納入成本,避免決算作業時
          ,引起承購戶之質疑,予以刪除。
    (四)委任地政士辦理土地及建物等相關登記業務,所需經費均由眷
          改基金支出,故「代辦費」予以刪除。

三、各改建基地辦理發包決算時,應由本部總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綜企
    科縣市承辦人,納編各業務科及眷村列管軍種單位人員組成專案小組
    辦理決算。

四、本部91年10月1日(91)祥祉字第0010598號令所附改建基地建築工程
    發包決標當期房地總成本決算表及填表說明,同步辦理修正(如附件
    及附表);另所附建築成本及土地成本結算表,應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