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分類估價評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關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會職掌如左:
  一、依關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關於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
      特別關稅異議案件之評定事項。
  二、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關於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滯納金、滯報
      費、利息、罰鍰或費用異議案件之評定事項。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關於由海關代徵稅捐異議案件之
      評定事項。
  四、其他有關稅則分類及估價之研究改進建議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總局長遴聘適當人員兼任
  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秘書各一人,另置專員二人及科員、辦事員或書記三
  人至七人,由總局長就法定員額內指定適當人員擔任。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
  代行主席職務,本會每兩週會議一次,但得視事實需要增減之。

  本會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得
  將不同意見載入紀錄,以備查考。
  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聲明異議案件,異議人得申請本會於開會評定該案時,許其列席陳述意
  見。
  本會對異議案件之評定,必要時得函請該貨進口地海關指派有關主管人
  員列席會議,就該案案情補充說明。

  凡涉及專門學識或技術性質之案件,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專家研究、調查
  後,於評定該案時,一併提會參考。

  本會決議事項,由總局長核定施行。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