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
    特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暨財政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
    要點規定,設置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行
    之。

三、本會職掌如下:
  (一)有關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評議事項。
  (二)有關防治性騷擾行為之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性騷擾之評議事項。

四、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局長指派副局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本局職員五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本會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與社會公正人士及專
    家學者各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人事室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會務;置幹事二人,由本局人事室派員兼任。

六、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
    之續聘以連任一次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得予續聘。
    任期內出缺時,由局長補聘(派),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七、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作為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撰稿費或出席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