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文稿之初核。
  二、機密文件之擬辦及保管。
  三、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四、各項綜合業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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