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建檔之處理
  一、依據總預算歲出機關別各科目及金額一次輸入電子計算機建立總預
      算檔以達到控制分配預算之目的。
  二、年度開始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未奉核定前暫依總預算所列經常門各
      業務計畫年度預算十二分之一額度內編列分配概要表,先行辦理輸
      入電子計算機建立暫列分配預算檔,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結算
      ,並沖減原暫列數。
  三、建立各項預算分配檔支用檔。
    (一)本年度各機關分配預算分配檔及支用檔--收到財政部(國庫
          署)轉行之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應按單位及業務計畫別編寫
          科目性質、分項代號、編製分配預算概要表,依序逐筆輸入建
          立預算分配檔,並按月份將月分配檔轉記入支用檔,作為辦理
          支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
    (二)各機關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預算分配檔及支用檔--會計年度
          結束後,各機關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之歲出應付款,收
          到轉行之奉頒保留案時,先行檢查上年度餘額是否足夠保留,
          再依頒支用分配表按單位及業務計畫別,編寫科目性質分項代
          號依序輸入預算分配檔,並按月將支用分配數適時轉入支用檔
          ,作為辦理支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
    (三)緊急撥付款支用檔--依財政部(國庫署)轉行以緊急撥付各
          機關之款項時,應按單位及核定之用途將支用分配數直接輸入
          支用檔,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四)各機關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支用檔--按財政部(國庫署)核定
          之單位,於收到經管機關檢送國庫簽收之繳款書第五聯時,將
          繳款數輸入支用檔,作為辦理支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其應受
          預算之限制者,參照第一目,併列預算分配數。
    (五)其他必要之分配支用檔
          1.第二預備金出席國際會議、其他補助、公務人員資遣退職給
            付、公務人員殮葬補助、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收到
            財政部(國庫署)轉行各機關動支法案後,應隨即按單位及
            業務計畫別編寫科目性質,分項代號等比照以前年度歲出應
            付款方式輸入,適時或按月轉入支用檔,作為辦理支付及查
            對餘額之依據。
          2.統籌科目經費
           (1)於年度開始時建立「公教人員眷屬重病住院醫療補助」「
              未配眷舍公教人員房租津貼」「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
              教育補助」三個科目之預算分配檔轉支用檔--將財政部
              (國庫署)核轉行政院按期核定各該科目之可支用數額輸
              入並轉入支用檔,作為辦理支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
           (2)另在支用檔,以每一支用機關為一戶,建立單位支用檔登
              記該機關逐次支付之數額。該支用檔之主要目的在每月複
              製與各支用機關對帳及每季終了編製「支付中央各機關各
              統籌科目明細表」之用。
    (六)支出收回及支付註銷之處理--支出收回、支付註銷,依據本
          處會計室編製之傳票(或代傳票)輸入減各有關單位業務計
          畫支付數,恢復原科目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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