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各項憑單之點收、檢查、編號、登記、分類之處理事項。
  一、各機關遞送付款(轉帳)憑單需填寫憑單遞送清單一式三份,一份
      原機關存查,其餘二份連同憑單送第一科簽收。
  二、收件人員依照遞送清單所填逐件清點並檢查「機關名稱」「編號」
      是否相符,附件是否齊全,印鑑章有無短缺後,手續齊全者則在遞
      送清單上蓋本處收件章簽收,一份交支用機關,一份第一科存查。
  三、各支用機關憑單經簽收後,即予編號、一單一號,並加蓋收件日期
      戳及填寫收到時間。
  四、按編號順序登入付款(轉帳、撥款)憑單收件登記簿,並按憑單支
      票領取方式,用不同顏色卷夾區分,一單一夾,自領者用藍色,存
      帳或郵寄或轉帳者用黃色、外埠存帳或郵寄用粉紅色,電匯使用綠
      色(撥還零用金帳戶者),撥款用白色,受款人候領者用紅色、最
      優先最快速處理。
  五、每日三時半以前所收之憑單需當日辦畢,不得積壓,或緩辦,三時
      半以後收件得留作次日處理,收件日期蓋紅色,自領者用淺藍色,
      存帳或郵寄用淺黃色卷夾,以資識別,下班前點交稽核保管。
  六、每日結帳後所收之憑單件數,由收件人員報告第一科稽核或科長。
  七、每日上班前將當日預留收件號碼一次輸入電子計算機,預留號數由
      收件人員協調電資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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