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簽證人員印鑑之保管、驗對、及更換之處理事項。
  一、各支用機關簽具付款(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均應由機關長
      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二、各機關蓋填簽證人員印鑑卡時,應於啟用前,填具印鑑卡一式三份
      ,函送本處,以備驗對。
  三、前項印鑑卡一份轉送二科備用,二份交第一科電子影印後由驗對人
      員保管,以作驗對憑單簽證人員印鑑之依據,下班時需妥為貯存,
      以防意外。
  四、印鑑更換時,應由原機關備函本處,並檢附新印鑑卡,敘明更換原
      因,舊印鑑停用日期與新印鑑啟用日期,以憑辦理印鑑卡之更換。
  五、每一憑單由收件人員遞達時,依照憑單所填機關名稱抽出印鑑。用
      重疊對比法逐一驗對簽證印鑑,如發現印鑑不符,或簽證人員印鑑
      不全,模糊不清時,即填具憑單退件理由單辦理退件手續。
  六、印鑑經驗對相符後,在憑單上加蓋驗對人員私章,以明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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