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支票之請領、保管、登記、編報。
一、空白國庫支票由國庫署印製集中保管,本處領用國庫支票,應先確
實估計需要數量,填具空白國庫支票請領單,備據呈請處長簽章用
印,並於請領單附加第二科科長、經辦人員印鑑,由經辦人員向國
庫署請領。
二、按前條請領空白國庫支票,依照國庫署「檢發空白國庫支票通知單
」核發空白支票張數,按照號碼順序點收,並將領到之空白支票,
登記「空白國庫支票登記簿」即分封成每一00張一小包,會同會
計室清點監封存放庫櫃妥慎保管。
三、本經簽開之空白國庫支票,已拆封使用者,應於每日作業前及結帳
後按帳面點查一次,如發現有短少遺失,應即查明真相依照國庫支
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庫櫃封存之空白國庫支票,應於每天啟閉庫時檢視封籤,如發現破
損短少遺失,應即查明真相,依照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
定辦理。
四、每月底應將「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核結「本月合計」編製「
國庫支票領發月報」,經由科長(稽核)覆核點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