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空白支票之請領、保管、登記、編報。
  一、空白國庫支票由國庫署印製集中保管,本處領用國庫支票,應先確
      實估計需要數量,填具空白國庫支票請領單,備據呈請處長簽章用
      印,並於請領單附加第二科科長、經辦人員印鑑,由經辦人員向國
      庫署請領。
  二、按前條請領空白國庫支票,依照國庫署「檢發空白國庫支票通知單
      」核發空白支票張數,按照號碼順序點收,並將領到之空白支票,
      登記「空白國庫支票登記簿」即分封成每一00張一小包,會同會
      計室清點監封存放庫櫃妥慎保管。
  三、本經簽開之空白國庫支票,已拆封使用者,應於每日作業前及結帳
      後按帳面點查一次,如發現有短少遺失,應即查明真相依照國庫支
      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庫櫃封存之空白國庫支票,應於每天啟閉庫時檢視封籤,如發現破
      損短少遺失,應即查明真相,依照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
      定辦理。
  四、每月底應將「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核結「本月合計」編製「
      國庫支票領發月報」,經由科長(稽核)覆核點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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