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空白國庫支票檢發
  一、根據手續完備經駐審人員核簽之付款憑單,由檢發人員覈實計算需
      要空白支票張數,檢同付款憑單,核明後檢發空白支票,檢發空白
      支票時應依支票號碼順序,並辦理左列事項:
    (一)在付款憑單支票號碼欄,填註支票號碼並在憑單上所設簽章欄
          簽章,以明職責。
    (二)在空白國庫支票登記簿檢發欄登記。
  二、對補發、換發所需之空白國庫支票,應先驗明已奉核定之「補發國
      庫支票申請書」,「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並依照規定手續,補發
      或換發情形覈實檢發空白國庫支票,並辦理左列事項:
    (一)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註明換發新支票號碼,加蓋換發之日戳。
    (二)按補發或換發登記「換發國庫支票登記簿」或「補發國庫支票
          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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