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繕打簽開國庫支票。
  根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所檢發之空白國庫支票,以鋼筆用黑色墨水繕
  寫,受款人名稱及小寫金額,大寫金額則以打字支票機繕打。並注意左
  列要項:
  一、支票上受款人姓名或名稱、金額,應根據付款憑單所填繕寫為準。
  二、繕打時應注意字跡工整,正確無錯、避免支票污漬摺皺或破損。
  三、繕打人員並應在付款憑單第一聯上簽章,以明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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