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國庫支票印鑑送存更換 一、依據支付作業程序國庫支票業務處理之規定,本處簽發國庫支票, 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分別函送各國庫支庫一式三份,作為 驗對國庫支票之依據。 上項印鑑送存,由第二科簽辦,應填具者:「送存國庫名稱」,本 處「名稱」「地址」、「代號」、「電話」、「處長印鑑」、「檢 送日期及文號」「啟用日期」,背面加蓋本處之印信。 二、印鑑之更換;具備正式公函,檢送新印鑑卡一式三份,分送各國庫 支車,函末並應加蓋本處原留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