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國庫支票誤付、重付、溢付之處理。
  一、簽發國庫支票如發生誤付、重付、或溢付之情事,經查明尚未兌付
      者,應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之規定,通知有關之國庫代庫止付。
  二、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國庫支票,在通知前,業經國庫兌付者,應簽
      報處長核定,轉報財政部核准後會會計室,據以編製會計憑證暫予
      轉列「應收回庫款」科目並應由第二科負責於十五日追回或由失職
      人員負責賠繳之。
      前項誤付、重付、溢付款載列後,應調整餘額登記簿並以書面通知
      駐審人員。
  三、簽發國庫支票,如有短付情事,應根據付款憑單第一聯,按短付金
      額,補開國庫支票發給受款人,並將補開國庫支票日期、及金額於
      付款憑單第一聯有關欄內分別註明。
  四、誤付、重付、溢付發生時,對失職人員之責任,追究議處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