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支付結算編報事項
  一、付款憑單經完成簽發國庫支票付訖後,第二科應將第二聯即予退還
      第一科作為核對當日支付工作底稿之依據。
  二、每日於支付截止後,應完成下列結算作業。
    (一)結算當日檢發空白支票張數,並將剩餘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繳
          回點收存入庫櫃保管。
    (二)候領支票,除上日結存外其本日之簽發及本日支出。均應經端
          末機輸入電腦,並印製「國庫支票盤存表」並逐筆與本日結存
          之候領支票張數詳為盤點張數及金額全屬相符加鎖妥後,入庫
          櫃保管
    (三)「存帳」及「郵寄」國庫支票,應將當日簽發張數金額分別結
          算,其當日逾時未及送存之支票,應封存庫櫃保管。翌晨上班
          時立即補送。
    (四)綜計空白支票管理領發結存各數,簽發國庫支票張數金額,註
          銷國庫支票,特殊待辦支票,候領支票等項數額,結合第一科
          支付憑單資料,編列「每日支付作業綜合日報表」,作為勾稽
          各工作點結算報告,並於次日呈處長副處長核閱。
  三、依國庫出納會計制度規定,按月應將國庫支票領用、作廢、掛失、
      補發、及換發國庫支票,分別編列月報表,於次月三日前送會計室
      彙編綜合月報表。科長(稽核)應於每日對空白支票管理經辦人員
      ,簽發支票封發經辦人員,各項登記簿每日結算各數與保管支票詳
      結稽查核對。並監督封存庫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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