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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本處經費之流用分配預算之修改追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案之提出,會計 室必須詳慎審核,確認於原預算內無法容納並合於法令規定者,始得依 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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