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本處經費之流用分配預算之修改追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案之提出,會計
  室必須詳慎審核,確認於原預算內無法容納並合於法令規定者,始得依
  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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