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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
會計室於年度終了對本處經費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需保留經費於下年 度繼續支用者,應根據契約或其他確實之原始證件依照法令規定報請核 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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