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會計室對於財務收支,應依法定預算嚴密控制,對於現金、票據、證券
  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物品之增減、保管、移轉應依規定程序切實
  查核,如發現與預算計畫不符或不盡不實不法之情事,應依會計法第九
  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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