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檔案管理事項
  一、儲存體應依功用編號以貯存線上作業檔案,暫存檔案長期貯存檔案
      。
  二、檔案者係指存入儲存體之程式及資料而言。
  三、各項檔案之編號應分類編排,不得重覆,並應設簿管制。
  四、對申請輸入之檔案在測試期間得自行編號但仍須核准,測試完成後
      正式使用時應納入系統編號以資管制。
  五、作廢之檔案應填具檔案作廢申請單經核准後交管制人員自儲存體內
      清除。
  六、檔案應經常整理,如貯存體內之檔案與管制簿內之記載不符時,應
      即查出原因,隨時更正。
  七、線上作業貯存體每六個月一次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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