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奉准離職人員,須填寫離職人員報告單,會知各科室組,並將經辦各項
  業務及應行交待事項移交竣事,呈奉核准後核發離職證明書交由人事室
  辦理,方得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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