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款項收支由總務室承辦會會計室審核憑證呈奉核定據以循序核章後送總
  務室執行收支後,再送還會計室登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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