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本處財產之增減登記列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左列各項辦理:
  一、本處財產管理,係指有關財產之登記、增置、養護、減損及報廢財
      產之處理等事項。
  二、財產之範圍包括土地、建築物、交通工具、器具、儀器、圖書、各
      項設備及其他各項財產。
  三、前條所稱之財產、耐用年限,應在二年以上,其耐用年限不足二年
      ,及零星小工具、器皿、文具等統稱為物品。
  四、本處之財產管理總務室與使用單位分別辦理。
    (一)總務室:負責辦理財產之增減、保管、養護、修繕、移動、登
          記、報繳稅捐及處理財產糾紛等工作。
    (二)使用單位:負責辦理所使用財產之保管。
  五、財產之登記,依財產之類別,予以分類編號,其規定如左:
    (一)種類編號:依會計部門之各財產科目編號。
    (二)分類編號:依各類財產科目之子目編號。
    (三)型式編號:依各類財產目子目之型式編號。
    (四)數量編號:依購置數量次序先後,按型式順序編號,為型式編
          號之子目。
  六、財產登記,應備置左列各項帳表、單證、及卡片。
    (一)帳表部份
           (1)財產分類編號登記簿。
           (2)財產分類明細表。
           (3)財產增減表。
           (4)財產目錄。
    (二)單證部份
           (1)財產增加單:本單為財產登記之原始憑證,依財產購建之
              發生,由總務室按驗收日期填造。
           (2)財產移動單:本單為各類財產由總務室撥給使用單位,或
              在各使用單位相互移轉時使用,由移出單位填造
           (3)財產報廢申請單:本單為財產減損之登記憑證,由總務室
              根據使用單位或使用人通知填造。
    (三)卡片部份
           (1)土地財產登記卡。
           (2)房屋財產登記卡。
           (3)車輛財產登記卡。
           (4)器具財產登記卡。
           (5)圖書財產登記卡。
           (6)其他各項財產登記卡。
      各式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由登記單位保管。
  七、財產之購置、營造由總務室依規定辦理,經驗收後,填造財產增加
      單,為財產登記。
  八、財產養護,總務室對於各類財產,應經常作保養狀況之檢查,並每
      年會同會計室實施盤點一次,如發現損壞,應報請修理。
  九、財產減損之方式如下:變賣、報廢、損失、撥出。
  十、財產之減損:由總務室根據使用單位或使用人之通知,填具財產報
      廢申請單,呈奉核定後為財產減損之登記。
  十一、財產損壞致失去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復而不經濟者,經
        呈奉核定應予報廢。
  十二、財產之報廢,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必須報廢之財物,每件原
            價金額在新臺幣一00、000元以下者,由總務室主任會
            同會計室主任審查簽報處長核定。每件原價金額在新臺幣一
            00、000-三00、000元者報請財政部核定。
      (二)未達規定使用年限,因實際情況須報損或報廢更新者,報由
            財政部核定,並報請審計機關備查。
  十三、各類財產如因災害盜竊,或其他意外事故,不可抗力,而致損失
        者,應檢附當地政府機關之證件按權責呈報核定後,為財產之減
        損登記。
  十四、本處各單位或使用人對各類財產,應妥善保管使用,其因故意或
        過失之保管不善或使用不當致財產受損者,各有關人員應負賠償
        責任。
  十五、本處員工離職或調職時應將分配使用之財產,照單交還或移交,
        如有缺少或手續不清,則不發給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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