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本處工友之僱用、考核、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左列各項辦理。
  一、本處工友管理由總務室負責。
  二、工友僱用:分公開招考與登記選用兩種。
  三、僱用標準:
    (一)國民學校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二)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者。
    (三)年齡在十六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但如體格健壯能力優良適
          合本處工作者得酌予放寬。
    (四)有戶籍及身份證者。
    (五)經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
    (六)軍中退伍士官兵符合標準者。
  四、新僱工友應填繳之表件如左:
    (一)二寸半身照片三張。
    (二)服務志願表一份。
    (三)履歷及家庭狀況調查三份。
    (四)體格檢查表一份。
    (五)保證書一份。
    (六)戶籍謄本一份。
  五、凡被保之工友,如有虧佔公物、違法舞弊、畏罪潛逃、手續不清、
      擅離職守、與竊盜物品者,保證人應負責追繳與賠償責任。
  六、工友待遇照一般公務機關待遇支給之。
  七、本處工友之僱用、解僱與考核由總務室簽會人事部門辦理之。
  八、工友工作由總務按照技工(技工與工友分派各科室服勤者由科室主
      管指派工作)駕駛及一般工友工作之性質,明確規定之。
  九、工友每日工作時間以配合本處辦公時間及其經常應辦工作為準,各
      科室如因業務需要加班,工友得隨之加班,並按規定報領加班費和
      誤餐費。
  十、工友每日應按時上班,並按時簽到,因公因病缺席必先請假。如因
      工作性質特殊經核准者得免予簽到。
  十一、工友平時考核。
      (一)工友平時考核依所訂考核表所列項目及評分標準。
      (二)平時考核每半年舉行一次,先由分派服勤之科室提出初考,
            再由總務室會同人事室依據平日勤惰記載詳予評定,以為年
            終考核之依據。
  十二、工友年終考核
      (一)工友年終考核先由分派服勤之科室提出初考送由總務室會同
            人事室依據(一)平時考核表(二)獎懲登記簿(三)考勤
            記載等項評定之。
      (二)年終考核分為四等級,其標準如左:
            1.八十分以上為甲等。
            2.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3.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者為丙等。
            4.不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三)甲等進工資一級,已達最高工資者,則發給一個月工資之一
            次獎金,乙等進工資一級,已支最高工資者,則發給半個月
            工資之一次獎金,丙等支原工資,丁等降級或除名。
  十三、請假與休假
      (一)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二星期。
      (二)病假:每年合計以四星期為限,逾期以事假抵銷但患病經核
            准得延長,其期限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期滿不能復工者予以解
            僱。
      (三)婚假:本人婚假十天。
      (四)喪假:因父母翁姑、岳父母或配偶喪亡,准喪假十四天,祖
            父母喪亡准喪假七天。
      (五)分娩假:分娩假六星期流產假三星期。
      (六)公傷假:憑醫院證明核定之。
      (七)公假:依法令應徵或參加訓練或考試時,得檢具證明文件核
            給公假。
      (八)病假三天以上者須呈繳公立醫院證明。
      (九)連續請假者,星期日及例假日應予合併計算。
      (十)工友在本機關服務三年以上第四年起年每年給予休假一星期
            。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給予休假二星期,十年以上每滿一
            年再加給一日,但最多不得超過四星期。
      (十一)工友延長病假者酌給予薪餉之半數。
  十四、獎勵:本處工友有左列情形者予以嘉獎記功或獎金。
      (一)在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使本處工作效率增進者。
      (二)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公家免受損失者。
      (三)檢舉奸宄份子屬實者。
      (四)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五)平素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十五、懲罰:
      (一)如有左列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之處分。
            1.工作怠惰者。
            2.工作時藉故在外逗留者。
            3.態度傲慢,言語粗暴者。
            4.遞送公文擅自翻閱者。
            5.與同事吵鬧者。
            6.損壞公物者。
            7.遇意外事件推諉責任者。
            8.記過一次年終考核總評分扣分三分申誡一次扣分一分。
      (二)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或開除之處分。
            1.在處酗酒賭博者。
            2.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3.悔辱或威脅長官者。
            4.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5.塗改公文或遺失公文者。
            6.洩漏本處機密情節重大者。
            7.有吸毒或偷竊行為者。
            8.其他一切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右列各款得視情節輕重依法究辦。
      (三)考勤之懲罰如左:
            1.每年積計曠職在七日以內者按日扣薪。
            2.每年積計曠職在七日者予以記過處分,連續曠職七日及全
              年累計達十四日者開除。
            3.遲到或早退每八次作為曠職一日論。
            4.凡在一年內有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撤銷或功過相抵銷者,不
              得發給獎金。
  十六、有關工友之考試、休假、撫卹、退休比照有關人事法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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