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副所長襄理所務,其權責如左:
  一、訓練計畫之策定與執行。
  二、主持或參加各項會議。
  三、指揮及協調本所各內部單位主管業務之執行。
  四、訓練績效之檢討、改進與運用報告。
  五、訓練教材及業務手冊編印之策訂。
  六、訓練概算之編製與預算分配運用。
  七、重要班務、重要訓練之策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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