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四組掌理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分設
  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工作之設計、規劃。
    (二)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業務執行之監督、考核。
    (三)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佈建工作之指揮管理。
    (四)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蒐集稅政、稅風資料之指揮處理。
    (五)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辦理告誡、勸勉等預防措施之審核
          、指導。
    (六)稅(關)務人員財產申報之保管、處理。
    (七)稅務監察文書、檔案之保管、處理。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發掘風紀線索之指揮、管制。
    (二)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違法、違紀、中間舞弊案件之審核
          、指揮。
    (三)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辦理涉及風紀情事之逃漏稅案件之
          審核、指揮。
    (四)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辦理獎勵案件之審核。
    (五)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與有關機關之連繫、協調。
    (六)密告檢舉交查、交辦案件之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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