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局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三、本局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之裁示。
  五、本局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之指示及核定。
  六、本局公文書(稿)之批閱核判。
  七、本局重要案件變更處理之決定。
  八、本局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本局主管之請假及職員七日以上假期之核定。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及事務處理方針之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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