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徵收科掌理各項國稅之徵收、劃解、退稅、欠稅清理及移送執行等事項
  。
  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徵收股
    (一)國稅徵收業務之規劃與執行。
    (二)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
          種貨物及勞務稅開徵之管制、發單催繳之考核及各種報表之彙
          編。
    (三)遺產及贈與稅開徵、延期、分繳、擔保、實物抵繳及繳清證明
          之核辦。
    (四)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開徵、發單催繳及各種報表之彙編
          。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劃解退稅股
    (一)各代收稅款處之輔導及稅款之核對。
    (二)各項稅款劃解及轉正。
    (三)代收外縣市稅款之轉解及報核聯之移送。
    (四)退稅案件之處理及未送達退稅支票之清理。
    (五)國庫退稅支票及收入退還書之填發。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欠稅清理股
    (一)欠稅清理業務之規劃與執行。
    (二)債權憑證案件清理之規劃與管制。
    (三)滯納案件移送執行、保全措施之管制與處理、已逾徵收期間、
          核課期間欠稅案件註銷之彙辦。
    (四)申報債權及參與債權分配暨規劃與執行。
    (五)自動化徵課管理作業之規劃與執行。
    (六)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欠稅移送、保全、
          執行憑證保管、清理、逾徵收期間稅款之簽核註銷。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執行股
    (一)配合行政執行機關實施執行滯納及罰鍰案件。
    (二)鉅額欠稅追追追小組業務。
    (三)對鉅額滯納及罰鍰案件之執行狀況追蹤管制。
    (四)分期繳納支票之兌現繳庫。
    (五)代為執行關稅之欠稅及罰鍰。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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