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法務一科掌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行政救濟、違章處理及法律事務
  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法規管制股
    (一)稅務法令之轉行及適用疑義之諮詢、會簽研析。
    (二)稅法修正意見之彙報。
    (三)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四)重大爭議案件之研議。
    (五)法令審議案件之研議。
    (六)行政規則之彙整、通報及網路建置。
    (七)各稅行政救濟、刑事及法規案件之派查、進度、處理結果之登
          錄及管制。
    (八)行政救濟、刑事及法規案件各項表報之編製。
    (九)復查審議委員會組成與會議召開事宜及協談人員之指派。
    (十)提供訴願審議委員會及各科室報表。
    (十一)辦理業務性案件之分文、協談人員輪派、管制及非業務性行
            政工作、人事及總務等。
    (十二)行政救濟稽徵業務考核協辦。
    (十三)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行政救濟股
    (一)行政救濟案件之審理及相關業務之督導。
    (二)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補充答辯。
    (三)列席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會議備詢及行政法院之準備程
          序、言詞辯論。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之法務事項。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違章股
    (一)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二)更裁案件之處理。
    (三)違章案件處分書之列印及歸檔。
    (四)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之擬議
          。
    (五)違章稽徵業務考核主辦。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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