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
      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四、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
      辦單位有關係者,會辦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
      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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