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審查三科掌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調查、稽徵
  ,違章檢舉之查緝及專案調查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貨物菸酒證交稅股:
    (一)加強貨物稅及菸酒稅稽徵及防止逃漏查緝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
          行。
    (二)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三)貨物稅專案查核之規劃及執行。
    (四)貨物稅及菸酒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五)貨物稅飲料品免稅蔬果汁抽樣化驗作業之擬訂及執行。
    (六)廠商申請或停止實施以出(送)貨單或出廠證代替貨物稅完稅
          照案件之核轉。
    (七)廠商申請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稅照案件轉陳財政部核准。
    (八)貨物稅及菸酒稅各項月報及統計報表之編造、彙報。
    (九)貨物稅申報書表、各項證照之規劃及統籌印製。
    (十)貨物稅及菸酒稅稽徵作業手冊之編(修)訂。
    (十一)分局、稽徵所貨物稅及菸酒稅稽徵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十二)貨物稅及菸酒稅申報與納稅實務座談會及各項講習會之規劃
           。
    (十三)外轄廠商違章案件之通報。
    (十四)海關辦理出口報單副本簽證人員印鑑卡之通報。
    (十五)貨物稅及菸酒稅檢舉案件之調查核定。
    (十六)菸酒廠商申報納稅書表之查核及保管。
    (十七)菸酒稅申報書表之統籌印製。
    (十八)藥酒廠商之實地稽查。
    (十九)其他有關貨物稅及菸酒稅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十)證券交易稅專業代徵及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報核聯之審查。
    (二十一)證券商及期貨商代徵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業務之查核
            。
    (二十二)未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股票讓受資料之調查及處理。
    (二十三)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代徵獎金之核發。
    (二十四)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更正退稅案件之審查。
    (二十五)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違章案件之移罰。
    (二十六)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二十七)證券商、未上市證券發行公司及期貨商訪查計畫之擬訂及
            執行。
    (二十八)其他有關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查緝一股、二股:
    (一)年度查緝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檢舉密告案件之查緝及會審。
    (三)有關單位或機關通報違章案件之查緝。
    (四)主動蒐集違漏資料、追查案件之查緝。
    (五)違漏案件顯涉刑事責任且需擴大追查案件之處理。
    (六)分局、稽徵所受理檢舉違章漏稅案件處理之督導。
    (七)巨額結購外匯案件之查緝。
    (八)其他有關檢舉及查緝行政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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