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審查四科掌理營業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相關事宜。職掌如下:
  一、統一發票印製、發售及有關事項之督導。
  二、統一發票給獎有關事項。
  三、營業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四、營業稅預算編製、分配之規劃及督導。
  五、分局、稽徵所營業稅稽徵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六、營業稅各項申報、收件作業計畫之擬訂、考核及申報成果之統計、
      分析。
  七、查定課徵營業稅季報表之彙辦。
  八、攤販課稅單位戶數及稅額之統計。
  九、營業稅應用書表之修訂、統計及請印(購)。
  十、營業稅稅籍管理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一、稅籍清查計畫之擬訂、督導及考核。
  十二、稅籍資料異常資料通報查核及管制。
  十三、停止營業處分核定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營業稅查核及行政事項之處理。
  十五、年度營業稅專案查核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十六、營利事業營業異常選案查核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十七、統一發票稽查作業計畫之擬訂、督導及考核。
  十八、專案查核案件之分案、派查及管制。
  十九、分局、稽徵所年度專案查核作業之督導及考核。
  二十、加強營業稅稽徵方案籌劃、督導及成果之簽報。
  二十一、財政部列管行業營業稅徵課情形之統計。
  二十二、營業稅課稅資料之規劃及開發。
  二十三、營業稅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通報作業計畫之擬訂、督導及
          考核。
  二十四、營業稅課稅資料保管計畫之擬訂。
  二十五、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交查彙整通報各類表報處理之規劃、列管
          及成果彙報。
  二十六、違規攤販清冊之處理。
  二十七、進出口申報資料及股利收入資料之轉行及管制。
  二十八、違規營業通報事項。
  二十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查核作業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十、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查核作業法令疑義請釋及解答。
  三十一、其他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查核行政事項處理。
  三十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查核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前項業務得設行政業務股及查核規劃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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