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事項。分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務人事法規之研擬。
    (二)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之擬辦。
    (三)考試分發、任免、核薪、遷調案件之擬辦。
    (四)職員銓審、任命案件之擬辦。
    (五)職員名章、職員證、與其他有關證件及證明書之製發、收繳。
    (六)聘僱人員及職員兼職、借調及職務代理人事項之擬辦。
    (七)工作簡化、人力規劃事項之擬辦。
    (八)本總局及所屬機構人事人員之管理。
  二、第二科:
    (一)勤惰之考核及記錄。
    (二)考績案件之籌辦。
    (三)獎懲案件之核簽、擬辦及優秀人員、各項績優褒舉之遴荐事項
          。
    (四)訓練、進修之擬辦。
    (五)職員出入境及因公出國相關手續之簽辦及核轉。
    (六)加班、差假之核簽、登記,考查與國父紀念月會等各種集會之
          籌劃、聯繫及執行。
  三、第三科:
    (一)待遇、福利各項津貼及各項補助費之審核或擬辦。
    (二)退休、撫卹之擬辦。
    (三)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退休人員與其眷屬保
          險之擬辦。
    (四)自強康樂活動之籌辦。
    (五)人事資料之管理及各項人事報表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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