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統計室掌理統計事項。分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進出口貿易統計月報、統計圖表及代號之修訂。
    (二)進出口統計資料各批挑檔日期之訂定。
    (三)海關進口稅則統計用數量單位之研訂。
    (四)進出口貿易統計月報之編製。
    (五)進出口貿易統計磁帶、縮影軟片之價購處理事宜。
    (六)進出口貿易統計月報與縮影軟片之簽約及產製份數、售價金額
          之訂定。
    (七)本總局公務統計方案之研議、修正及實施事宜。
    (八)本室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考核事項之擬辦及一般行
          政管理事宜。
    (九)進出口統計報單影本及清單之檔存及銷毀。
    (十)其他不屬第二、三、四科之統計事項。
  二、第二科:
    (一)進口清單之審核及更正。
    (二)免列進口統計清單( BY Pass)之審核及更正。
    (三)進口統計單價表之審核及有關資料之更正。
    (四)小額郵包稅款繳納證月報表之彙總與編製。
    (五)旅客攜帶黃金進口資料之整理、建檔及審核。
    (六)各關稅局進口資料之調單、更正、追蹤及銷號等複核事宜。
    (七)進口月報草本、正本資料之審核。
    (八)進口貿易統計週報之編製。
    (九)進口貿易統計檔、審核檔資料修正時之處理及函復。
    (十)進口統計資料之登錄、線上更正及異常提報事宜。
    (十一)進口補正報單之整理、編號、查註及審核更正。
    (十二)其他有關進口統計事項。
  三、第三科:
    (一)出口清單之審核及更正。
    (二)免列出口統計清單( BY Pass)之審核及更正。
    (三)出口統計單價表之審核及有關資料之更正。
    (四)海外售漁資料之整理、建檔。
    (五)旅客攜帶黃金出口資料之整理、建檔及審核。
    (六)各關稅局出口資料之調單、更正、追蹤及銷號等複核事宜。
    (七)出口月報草本、正本資料之審核。
    (八)出口貿易統計週報之編製。
    (九)出口貿易統計檔、審核檔資料修正時之處理及函復。
    (十)出口統計資料之登錄、線上更正及異常提報事宜。
    (十一)出口補正報單線上更正。
    (十二)其他有關出口統計事項。
  四、第四科:
    (一)蒐集各項進、出口貿易統計有關資料。
    (二)調查各項產業消長資料。
    (三)與國內、外經濟研究單位交換資訊。
    (四)研究分析我國進、出口各項統計資料增減或變動原因,並定期
          或業務關係機關應需要提出報告。
    (五)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之查詢服務。
    (六)進出口貿易統計週報資料之複核及彙報。
    (七)貿易統計快報資料之審核及彙整。
    (八)進出口統計資料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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