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處長、室主任各承總局長、副總局長之命(會計室主任、統計室主任、
  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主管機關之
  監督)綜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依照本總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所規定本處、室主管決行事項
      之核定。
  二、本處、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三、本處、室業務與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進度計畫之考核。
  四、本處、室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定及解釋。
  五、所屬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所屬人員工作之調派與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呈報總局長、副總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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