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科、股長分別承處長、室主任之命明定科、股長之權責。處理公務,其
  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屬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屬員工作之分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與答覆。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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