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徵課處掌理進口關稅徵免、進出口貨物通關、各項稅費代徵、規費徵收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貨櫃之管理、報關行設置管理及進出口貨棧管
  理等相關法令之研擬、修訂及執行國際關務等相關業務之處理。分設五
  科,各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稅法令及重要稽徵方案之研訂。
    (二)進口貨物報關法令及有關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案件之處理。
    (四)廢鐵、廢五金、混合五金廢料進口及驗放案件之處理。
    (五)進口貨物短裝溢裝案件之處理。
  二、第二科:
    (一)出口貨物報關查驗及有關案件之處理。
    (二)稅款優待案件之處理。
    (三)展覽物品有關進出口通關案件之處理。
    (四)三角貿易案件之處理。
    (五)使用暫准通關證貨品通關案件之處理。
    (六)外銷品售後服務或運回整修通關案件之處理。
    (七)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務規費徵收案件之處理。
    (二)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有關案件之處理。
    (三)報關行設置管理有關案件之處理。
    (四)進出口貨棧管理有關案件之處理。
    (五)貨櫃及貨櫃集散站管理有關案件之處理。
    (六)保稅運貨工具管理有關案件之處理。
    (七)普通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核發有關案件之處理。
    (八)境外航運中心有關案件之處理。
    (九)新港口及機場開發有關案件之處理。
    (十)進口貨物短卸、溢卸案件之處理。
    (十一)轉運、轉口案件之處理。
  四、第四科:
    (一)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及其他代徵稅捐法令修正之建議及相
          關案件之處理。
    (二)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其他代徵費用之研擬、修正及其業務之處理
          。
    (三)其他主管機關輸出入規定相關案件之處理。
    (四)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法令規定之建議及稽徵作業方案之研訂。
    (五)關稅配額法令規定之建議及稽徵作業方案之研訂。
    (八)地方法院函告公司解散清算事件之處理。
  五、第五科:
    (一)執行關務之涉外事項。
    (二)國際關務資訊之蒐集。
    (三)其他國際關務之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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