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稅則處掌理稅則有關事宜及貨物化驗鑑定事項,依稅則章別分設三科辦
  理下列事項:
  一、各關稅局稅則分類疑義之解答。
  二、各關稅局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案件之複核及覆審。
  三、稅則復查案件之研議。
  四、一般查詢稅則分類案件之處理。
  五、海關進口稅則修正項目之建議。
  六、海關進口稅則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新增修訂部分之翻譯及
      編印。
  七、貨物化驗鑑定及儀器之保養維護。
  八、其他有關稅則分類事宜。
  各科職掌範圍如下:
  一、第一科:稅則第一章至第四十章及第六十八章至第七十章。
  二、第二科:稅則第四十一章至第六十七章及不屬於其他科辦理之行政
      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稅則第七十一章至第九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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