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保稅退稅處掌理有關保稅、退稅法規之研究建議及外銷品進口原料保稅
  沖退稅之核辦事項。分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保稅工廠業務。
    (二)保稅倉庫業務。
    (三)加工出口區與海關有關之業務。
    (四)科學工業園區與海關有關之業務。
    (五)免稅商店業務。
    (六)保稅法規之研究建議。
    (七)物流中心業務。
    (八)其他有關保稅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外銷品沖退稅案件之核辦。
    (二)外銷品出口虛報案件溢退稅額之核辦。
    (三)復運進口外銷品已沖退稅額之核辦。
    (四)以不正當方法請求退稅案件之處理。
    (五)外銷品沖退稅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六)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之管理。
    (七)外銷品沖退稅法規之研究檢討及建議事項。
    (八)改進退稅業務事項。
    (九)其他外銷品沖退稅事項。
  三、第三科:
    (一)已核定外銷品沖退稅案件之複核及已辦結案件之複核。
    (二)定額定率退稅率表之編訂。
    (三)沖退稅辦結案件之管理。
    (四)沖帳、退現及補稅帳務報表之核對更正。
    (五)記帳稅款應補徵案件之處理。
    (六)申請分期繳納稅捐及滯納金案件之處理。
    (七)逾期欠繳稅款案件之處理。
    (八)申請展延沖退稅期限案件之核辦。
    (九)自行具結廠商申請增加記帳額度之核辦及換保案件之處理。
    (十)外銷品沖退稅捐申請書之收件、登錄。
    (十一)廠商查詢事項之解答。
    (十二)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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