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法務室掌理關務法令之研議、諮詢、審查、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欠繳
  案件之移送強制執行及緝私案件之處理事宜。分設六股,各股之職掌如
  左:
  一、第一股:
    (一)執行案件之審核、登記及整理。
    (二)欠繳人財產、住所、人事資料之調查。
    (三)調查資料之保管及重大欠繳案件之處理。
    (四)尚未確定案件之處理及保管。
    (五)欠繳案件之電腦建檔。
    (六)關務法規修正案之研擬與審查。
    (七)法規疑義案件之簽註。
    (八)法學參考資料之蒐集、整理。
    (九)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二、第二股:
    (一)欠繳案件之移送強制執行。
    (二)欠繳案件之保全處理。
    (三)限制及解除欠繳人出境之辦理。
    (四)債權憑證之聲請。
    (五)已取得債權憑證案件之處理及保管。
    (六)執行案件獎勵金之核算及撥付。
    (七)執行法院之協調、聯繫事宜。
  三、第三股:
    (一)緝私報告表之管理。
    (二)緝案之帳務處理。
    (三)緝私獎金之分配、墊發及報表之編送。
    (四)私貨及逾期貨物放行通知之開具。
    (五)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四、第四股:
    (一)緝私案件之處分。
    (二)緝私案件行政救濟之處理。
    (三)緝案違反貨物稅條例、營業稅法案件之處理。
    (四)處分確定案件之處理。
    (五)緝案確定後變價買回申請案件之處理。
  五、第五股:
    (一)一般貨物之標售。
    (二)特殊貨物之處理。
    (三)銷毀貨物之處理。
    (四)標售貨物底價之擬定。
    (五)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處理。
    (六)逾期不報關及不繳稅貨物之處理。
    (七)逾期貨或聲明放棄貨物處理紀錄之處理。
    (八)移交案件之查驗及估價。
  六、第六股:
    (一)私貨及逾期貨之點收、登記、整理、保管、儲存及放行。
    (二)移交案件緝私報告表之繕寫。
    (三)倉庫之管理。
    (四)貨物放行出倉之銷案與放行令之整理歸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