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外棧組掌理進、出口貨物通關及貨棧監管等事宜。分設二課,各課分設
  六股,各股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股:
    (一)進口貨物連線應審免驗及應審應驗報單之收單、建檔、分類估
          價及簽放。
    (二)減免稅案件之審核。
    (三)申請押放案件之核定。
    (四)核銷各類簽審文件。
    (五)逾期不繳稅、不補證件及放棄貨物之處理。
    (六)短、溢裝及來貨不符報備案件之處理。
    (七)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押金之收取、退還與抵繳。
    (九)進、出口貨樣之管理。
    (十)暫准通關證貨品之進口通關作業。
  二、第二股:
    (一)應審免驗、應審應驗出口報單之收單、建檔、審核、簽放及規
          費之徵收。
    (二)應審免驗、應審應驗出口報單申請更正案件之處理。
    (三)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及更改航機案件之處理。
    (四)暫准通關證貨品之出口通關作業。
    (五)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三、第三股:
  (一)進、出口報單之派驗。
  (二)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取樣。
  (三)緝私報告之繕造。
  (四)其他交辦事項。
  四、第四股:
    (一)抽中應審及報關自行補送連線免審免驗進、出口報單之收單、
          建檔及審核。
    (二)連線免審免驗進口報單稅則號別等申報錯誤之處理。
    (三)連線免審免驗出口報單申請更正案件之處理。
    (四)高科技貨品抵達證明書各聯核章確認進口。
    (五)未經電腦審結進、出口報單之追蹤。
  五、第五股:
    (一)進、出口貨物進倉之監視及抽核。
    (二)進口貨物放行出倉之監視及抽核。
    (三)出口貨物出倉之監視、抽核及加封。
    (四)退關貨物退倉之監視及相關文件之簽註、簽章。
    (五)保稅倉庫貨物退運出口之監視。
    (六)航空貨物專用空貨櫃進倉之抽核及出倉之監視。
  六、第六股:
    (一)出口報單副本之核發、補發及更正。
    (二)外銷品復運進口案件之處理。
    (三)進、出口報單之點收、整理、歸檔、借調及按期銷毀。
    (四)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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