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施政計畫之參與。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局長不在時局務之代理。
四、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七、主持本局考績委員會議、升遷考核甄審委員會議、行李檢查員驗貨
員調查員甄選委員會議、緝私案件審議委員會議、國家賠償案件處
理小組會議、私貨拍賣底價小組會議、關稅案件查核小組會議及驗
貨考核小組會議。
八、局長特交事項。
九、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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