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綜所遺贈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扣繳、非扣繳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三、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案件之規劃、
    查核、督導及管制。
四、華僑與外國人所得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收件、查核及徵收。
五、個案調查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管制。
六、遺產及贈與稅稽徵作業之規劃、督導及案件之查核、管制。
七、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八、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九條審查二科及第六條服務科(外僑股)掌理事項已整併
    由綜所遺贈稅組掌理,爰修正單位名稱。又各款修正情形如下: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移列。
    (二)第三款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三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四款由現行條文第六條第四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移列。
    (五)第七款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六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八款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七款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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