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銷售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稽徵作業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二、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執行及管制。
三、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執行、督導及
    管制。
四、營業稅案件之查核。
五、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案件之查核及督導。
六、檢舉、違章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督導。
七、虛報薪資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督導。
八、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九、其他有關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
    貨物及勞務稅、檢舉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十條審查三科及第十一條審查四科(不含記帳士、記帳及
    報稅代理人登錄、管理等相關業務)掌理事項已整併由銷售稅組掌理
    ,爰修正單位名稱。又各款修正情形如下:
    (一)第一款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一款移列。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三)第四款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二款移列。
    (四)第五款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三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六款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二款移列。
    (六)第七款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三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七)第八款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四款及第十一條第五款整併並酌作
          文字修正。
    (八)第九款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五款及第十一條第六款整併並酌作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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