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所有條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特訂定本細則。

  各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督導所屬人員。

  各分局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各分局得設之課、室,如附表。

  服務管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
  二、企劃管考業務。
  三、文書、檔案及庶務管理。
  四、稅務管理。
  五、電腦設備管理、登錄站作業及列印作業(含各項課稅資料建檔)。
  六、地區性營業稅進銷項登錄作業。
  七、各稅稅款劃解及退稅管理。
  八、單照管理。
  九、全功能櫃檯作業(不含營業稅)。
  十、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
      及取證。
  二、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結算、決算、清算)之催報、核定、
      開徵、發單及取證。
  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收件
      、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非會計師簽證申
      報案件之審查。
  七、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課稅資料蒐
      集、整理及保管。
  九、外查報備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含外僑所得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
      、發單、取證與外轄申報書之收件及轉進轉出通報。
  二、直撥退稅通知書及退稅憑單之寄發。
  三、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開徵。
  四、綜合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五、綜合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六、扣繳與非扣繳業務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七、執行業務與其他所得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八、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調查、處理。
  九、綜合所得稅(含扣繳、非扣繳資料、執行業務所得與其他所得)課
      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
  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

  銷售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籍資料管理、申報案件之收件、審
      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二、貨物稅、菸酒稅稽徵及貨物稅證照核發。
  三、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
      及裁罰。
  四、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
  五、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專案查核。
  六、統一發票稽查。
  七、營業稅多功能櫃檯作業(受理營業人簡易案件之申請)。
  八、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資料之蒐集整理、移
      送登錄及保管。
  九、其他有關銷售稅事項。

  人事室掌理分局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分局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各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