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三課七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四課十五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三課八股三艇辦事。
四、儀檢組,分三課九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二課五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小港分關,分六課十八股辦事。
十三、旗津分關,分三課十股辦事。
十四、高雄機場分關,分四課十六股辦事。
十五、嘉南分關,分五課十二股辦事。
〔立法理由〕
一、為應業務需要,調整機動稽核組、高雄機場分關及嘉南分關部分組織
    ,修正現行第五款、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有關各單位所設之股數:
  (一)機動稽核組增設「情資分析股」專責辦理情資蒐集及分析。將高
        雄機場分關負責緝毒犬隊業務之稽查課稽查三股移入該組,並更
        名為「緝毒犬股」,該組由目前二課三股,調整為二課五股,爰
        修正第五款。
  (二)高雄機場分關稽查課稽查三股改隸機動稽核組,該分關由目前四
        課十七股,調整為四課十六股,爰修正第十四款。
  (三)嘉南分關業務五課業務二股業務整併至同課業務一股,所減併股
        移予機動稽核組設置「情資分析股」;該課原業務三股配合更名
        為業務二股。該分關由目前五課十三股,調整為五課十二股,爰
        修正第十五款。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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