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機動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複驗。
二、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
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
五、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六、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七、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稽核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緝毒犬隊業務移入,爰將現行第十八條高雄機場分關掌理事項
    第八款有關緝毒犬隊執勤及管理業務配合移列至第七款;現行第七款
    移列至第八款。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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