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收件、申報及未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更正。
  二、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與股利憑單之申報收件及更正。
  三、扣繳與非扣繳資料查核、通報及更正。
  四、租賃所得檢舉案件之調查。
  五、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查核及財產交易損失證明之核發。
  六、綜合所得稅復查案件之受理轉陳。
  七、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申報收件、櫃檯化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相關證明
      書之核發。
  八、全功能櫃檯服務作業。
  九、綜合所得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清理。
  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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