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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
    )之主管機關;對各該機構經營方針、計畫及管理政策暨各項作業標
    準,作原則性之決定,並監督考核其經營之成效。

二、董(理)事會為各機構業務經營決策機構,應決定經營政策並負監督
    執行及經營成敗之責。

三、獨立董事、監察人(監事)為各機構業務經營之監察人員,對各機構
    業務、財務負監察之責。

四、總經理為各機構業務決策之執行人員,應對本部所核定之目標、政策
    、計畫標準及董(理)事會所決定之經營決策及法定預算負其有效執
    行之責。

五、凡屬本部核定或核轉事項,各機構應俟核准後執行。至報部備查事項
    ,得先行執行、本部如有更正之指示,各機構如未執行者,應予及時
    改正,其已執行而無從改正者,應將指示事項,作為以後執行時之改
    正依據。

六、凡屬有關執行預算事項,其授權之範圍,以預算所定為準,並應依預
    算法及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各機構內部之處理,無論業務、財政、會計、人事等均應由各機構明
    定權責,嚴加考核。

八、本要點所列應由各機構補充訂定事項,各機構應即自行補充訂定,以
    利實施。

九、本要點所列之層次至總經理為止,總經理以下各級主管及各部門人員
    ,應由各機構自訂明確之分層負責辦法切實實施。表中所列董(理)
    事會核定或備查及總經理核定事項,得由各機構視業務實際需要再行
    下授。

十、本部與各機構董(理)事會暨總經理權責劃分規定如附表。

十一、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