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
)之主管機關;對各該機構經營方針、計畫及管理政策暨各項作業標
準,作原則性之決定,並監督考核其經營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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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理)事會為各機構業務經營決策機構,應決定經營政策並負監督
執行及經營成敗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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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獨立董事、監察人(監事)為各機構業務經營之監察人員,對各機構
業務、財務負監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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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經理為各機構業務決策之執行人員,應對本部所核定之目標、政策
、計畫標準及董(理)事會所決定之經營決策及法定預算負其有效執
行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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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屬本部核定或核轉事項,各機構應俟核准後執行。至報部備查事項
,得先行執行、本部如有更正之指示,各機構如未執行者,應予及時
改正,其已執行而無從改正者,應將指示事項,作為以後執行時之改
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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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屬有關執行預算事項,其授權之範圍,以預算所定為準,並應依預
算法及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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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構內部之處理,無論業務、財政、會計、人事等均應由各機構明
定權責,嚴加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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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列應由各機構補充訂定事項,各機構應即自行補充訂定,以
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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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列之層次至總經理為止,總經理以下各級主管及各部門人員
,應由各機構自訂明確之分層負責辦法切實實施。表中所列董(理)
事會核定或備查及總經理核定事項,得由各機構視業務實際需要再行
下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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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與各機構董(理)事會暨總經理權責劃分規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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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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